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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认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2025〕张行复第16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3-05 13:51: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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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16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超,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2025年1月1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上提交“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4月26日被你局(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合同中的甲方(卖方)是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买方)是季某某和蔡某某。乙方(买方)蔡某某不在售房现场且未在合同上签名,不符合该合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也不符合该合同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的规定,甲方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合同上蔡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明知该合同未生效,还向你单位提供并冒充已生效的合同来申请备案,欺骗你单位的信任,导致你单位备案错误,本人请求严肃查处此事。错误的备案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和睦,恳请你单位核实后,及时作出撤销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并督促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已交的费用(首付款782527.00元和剩余房款180000.00元,共计玖拾陆万贰仟伍佰贰拾柒元整962527.00)及其利息。谢谢!”202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答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房产管理中心反馈: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走司法途径解决!感谢您的关注”申请人认为,开发商经办人员在申请人不在场且不同意购房的情况下让季某某一人冒签编号为xxxxxxx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冒用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备案,导致被申请人进一步确认了合同效力,给申请人决策是否购房造成重大误判,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备案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冒签合同的情况已被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2024〕张行复第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求助后,被申请人应当调查核实后作出撤销备案决定,事实上至今未撤销备案,已构成未履责。为此提起行政复议,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撤销错误备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市长信箱网站留言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答复人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办理。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予驳回。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上提交了要求答复人履职的留言,2021年12月16日答复人对此作出了答复,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答复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版)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予驳回。三、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系重复申请的行政复议,不应受理。申请人针对案涉编号为xxxxxxxx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行为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编号为xxxxxxxx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行为。常熟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了(2024)苏058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后申请人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了(2024)苏05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现申请人再次就编号为xxxxxxxx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应受理。四、答复人已于2021年12月16日就编号为xxxxxxxx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行为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上提交了要求答复人履职的留言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行为仅是对开发企业的行政管理行为,本身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会产生物权法意义上公示公信的效力,答复人无权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故答复人下属单位房管中心反馈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走司法途径解决。且申请人亦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季某某和蔡某某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不成立并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因此,不存在答复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系重复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市长信箱上网站截图;2.(2024)苏058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3.(2024)苏05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

经查:2021年4月26日,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提交商品房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该合同约定某公司(甲方、卖方)将某公司某小区x幢xxx号房出售给季某某和蔡某某(买方、乙方),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同日,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为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备案,预售许可证号:2021025。2021年12月11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留言,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行为,并督促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已缴纳费用及其利息。202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对留言进行回复,内容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现房产管理中心反馈: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走司法途径解决!感谢您的关注!”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行为。2024年9月2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8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申请人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苏05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市长信箱网站截图;2.(2024)苏058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3.(2024)苏05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对商品房预售人设定的一种义务,即由开发企业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相对人为张家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蔡某某并非该登记备案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且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系被申请人对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申请人就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行为已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人不服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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