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制造企业生产出口电动打黄油枪(税则号为846729),生产该产品所需的其中一种原材料锂离子充电池(税则号为850760)是从韩国进口,企业经过加工生产出电动打黄油枪后销往瑞士。
进口原材料锂离子充电池的税则号落入亚太贸易协定降税清单中,企业通过使用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申报进口,享受由最惠国税率10%降至协定税率8%的关税优惠政策。
出口瑞士的电动打黄油枪既落入了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关税减让清单内,生产成品又符合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企业通过使用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申报出口,可在进口国享受零关税优惠。
该企业在进出口环节中充分利用自贸协定关税优惠政策和原产地规则,既享受到进出口关税减免,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进出口成本。
提示:企业在进行进出口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和利用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科学调整生产程序,把握并善用好原产地规则,生产出符合规则的产品。调整好进出口组合,充分利用自贸协定关税优惠,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