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福建省漳州本地某冻海产品出口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速冻食品的生产;水产品养殖;水产品养殖技术的研究、开发;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农产品的分拣、去皮、清洗、冷冻、包装(不含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该公司注册备案,其产品冻虾仁(HS编码为030617)出口至韩国。
工作人员就该产品在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下的韩国关税减让表中的关税减免情况进行了查询,该产品落入中韩自贸协定关税减让清单中,但未落入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表中。
该产品的降税类型为“20”,即,该产品的关税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20年内等比例削减,自第20年1月1日(即2034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该产品的普通税率为20%,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于2015年,到2020年可享受的税率已降为14%。根据企业提交的有关该批货物的原材料成本明细判定,该货物为中国原产,可以办理中韩优惠证。
据该企业办理原产地证书统计情况显示,该企业在2020年出口韩国的产品货值大约1366.75万美元,2021年已达到1562.4万美元,销售额同比增加了14.3%。
二、提示
企业在贸易环节中,应主动了解并掌握好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以及关税减让进程,提前布局市场,抢占先机,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来源:中国贸促会自贸协定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