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某进口商(C公司)与泰国出口商(D公司)签订了进口可可粉的购销合同,与香港中间商(E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该批货物由泰国经香港中转运至深圳口岸,C公司向海关申请享受中国-东盟协定优惠关税税率。
C公司向海关提交了与泰国D公司签订的可可粉的购销合同、与香港E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和相应的发票凭证以及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经加工证明”。
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会对货物的运输有所规定,这是为了避免货物在转运地进行第三方贸易、消费或其它不必要的操作。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由于货物未从泰国直接运输到深圳,而是有转运路线,这就要看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直接运输规则只对经过非东盟成员国(地区)转运的情况进行限制——产品未在转运地进行贸易或消费,其中包含了不允许在转运地进行第三方贸易。
对于东盟直运规则的掌握还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在经过非东盟成员国(地区)转运的情况中,佣金代理关系不属于第三方交易。但是,这种代理关系必须有明确的代理协议,及相应的代理费用的汇款、发票凭证等。
二、结论
根据上述情况,C公司提供的代理协议及相应发票凭证等明确表明香港E公司与C公司为佣金代理关系,货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不属于货物贸易。货物的买卖双方仍然是C公司与泰国D公司,因此,经香港转运的泰国货物,在香港存在佣金代理关系的情况并不违反直接运输规则,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