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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案例分析(哥斯达黎加版)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5-01-03 09:35:43访问量:字体

一、案例简介

中国常州某地板加工企业生产一款竹胶合板(HS:441210)出口哥斯达黎加。每单位主要成分及价值如下:中国原产的竹子(HS:1401)、日本进口的油漆3美元、韩国进口的胶水1美元,成品竹胶合板以13美元的单价出口到哥斯达黎加。该产品是否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可否享受关税优惠? 

从上述情况中看出,生产竹胶合板所需的原材料有部分是从日本和韩国进口,主要原材料竹子则为国内采购。由于该竹胶合板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进口成分原材料,我们首先要看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该产品(HS.441210)的规定。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产品4412的规定是这样的:“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品目44.12,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60%。”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4412这个产品的判定标准比较宽松,既可以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判定也可以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判定。使用前者,只要进口原材料的HS编码与出口成品竹胶合板的HS编码在章目上完全不同即可;使用后者,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60%即可。

该产品进口原材料胶水和油漆的HS编码与出口成品的HS编码在归类上完全发生改变,符合该产品原产地规则中的前一个标准;该产品经过原木锯断-蒸煮-干燥-涂胶组坯-热压-裁边-砍光等加工工序,区域价值成分RVC为69.2%,大于60%,符合规则中的后一个标准。

二、结论

该产品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特定原产地规则,可以判定为中国原产,可以享受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关税优惠。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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