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中国企业出口拉床(HS:8461.30)至韩国,原料为德国进口的钢材(HS:7210.12),且进口原料CIF价值占产品FOB价的30%。该产品是否符合中-韩原产地规则?
由于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进口成分的原材料,我们先查中韩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对该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经查,该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是:CTHandRVC45%(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45%),即,该产品不但要满足HS编码的前四位数改变(品目改变),而且同时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5%的标准。显然,这是一个复合(混合)的原产地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二个标准,产品才能被认定为符合中韩原产地规则。
中-韩自贸协定在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第一部分总体解释性说明的第四条作了如下规定:复合原产地标准,即若一种货物适用复合原产地标准(例如,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40%),同时满足其中的所有标准才可视为符合该规则。
该出口产品拉床的HS编码为8461.30,而进口原材料钢材的HS编码为7210.12,税则号的前四位发生了改变,满足第一个“CTH”的标准;经过加工生产后RVC为70%,满足第二个“RVC45%”的标准。
二、结论
该出口产品拉床符合中-韩原产地规则,可以享受中-韩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