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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含量规则案例分析(澳大利亚版)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4-08-30 09:00:00访问量:字体

一、案例简介

中国某公司生产钢笔(HS960830)出口至澳大利亚。生产钢笔所需的部分笔五金零件、笔芯油和塑胶料是从美国进口,所需的笔尖粒从德国进口,其它所需的原材料均在国内采购。该产品是否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生产钢笔所需的部分原材料含进口成分,首先查看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对钢笔(HS960830)所适用的规则。经查该钢笔(HS960830)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进口的笔芯油(HS321590)是第32章、新PMMA塑胶料(HS390610)、LDPE塑胶料(HS390110)和聚乙烯塑胶片(HS392190)都是第39章,而出口的成品钢笔(HS960830)是第96章。这部分的进口原材料从32章和39章改变至96章,章目发生了改变,章目的改变,意味着品目肯定发生了改变。但是,另一部分进口的原材料笔五金零件(HS960899)、笔尖粒(HS960891)与成品钢笔(HS960830)同属于9608品目,满足不了“从任何其它品目改变至本子目”的要求。所有进口原材料不能同时满足品目改变的要求,似乎不满足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但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还有一条微小含量规则,即:在下述情况下,货物虽不满足本协定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仍应视为原产货物:

(一)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没有发生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按照本章第五条规定确定的该货物价格的10%;

(二)该货物满足其所适用的本章所有其他规定。该产品(钢笔HS960830)在不能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时,可以使用微小含量规则。钢笔(HS960830)生产中所使用的、没有发生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的所有非原产材料是笔五金零件(HS960899)和笔尖粒(HS960891)。笔五金零件(HS960899)占该货物价值的2.15%,笔尖粒(HS960891)占该货物价值的1.25%,共占该货物价格的3.4%,不超过10%,满足微小含量规则。

二、结论

在该案例中,尽管该产品的部分进口原材料不符合品目改变的要求,但所占比例不超过10%,符合微小含量规则。根据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该货物符合原产地判定标准。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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