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常州某纱线公司向韩国出口非零售用聚间苯二甲酰间苯二胺纺制的长丝高强力纱(HS编码54021110),生产所需的两种原材料分别为阻水涂层液(HS编码39069090)和长丝(HS编码54021100),均为进口,产品加工工序为涂层。该公司向我会申请原产地证。
由于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缔约方进口成分的原材料,根据产品HS编码,先查询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对该产品编码所适用的标准。该产品(HS.54021110)所适用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是“CC”,即“章改变”。我们再看两种原材料是否符合章改变:阻水涂层液(HS编码39069090)是39章,出口产品为54章,发生了章改变;长丝(HS编码54021100)是54章,与出口产品同为54章,未发生章改变,不符合该产品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企业转而想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那么,该产品不符合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首先,我们查看《条例》中的第三条对货物原产地的定义:“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显然,该公司的出口货物并非完全在中国获得,而是使用了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原材料在中国进行制造、生产加工的,货物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经过了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因此不能视中国为该货物的完全原产地,而是要以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货物的原产地。其次,我们再看第六条对实质性改变的定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最后,我们再看海关总署对此颁布的第122号令《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我们首先要看该产品是否落入122号令中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如果落入该清单,则按照该产品在清单中所适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进行判定;如果未落入清单,则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来判定。经查,该出口产品编码落入了清单,所适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为“纺丝”,也就是说该产品是以加工工序为判定标准,而“纺丝”则是该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使产品获得实质性改变的主要工序。而企业申报的产品加工工序为“涂层”,并未进行实质性改变所需的主要工序,不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
二、结论
该出口产品既不符合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也不符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因此,既不能申领中国-韩国自贸区优惠产地证,也不能办理非优惠原产地证,建议企业申办加工装配证明书。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