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广西某企业出口综合果蔬干(HS:081340),综合果蔬干的原料为越南原产的菠萝干(HS:080430)、红薯条(HS:200520)、香蕉干(HS:080390)、香菇干(HS:071239),生产工序为投料-混合-质检-包装。该产品出口目的国为冰岛,货物FOB金额为31000美元。该综合果蔬干(HS:081340)是否符合中国原产资格?
二、案件分析
通过案例简介,我们了解到该产品的全部原料均为越南进口的非原产材料,该企业对所有的非原产材料仅进行了混合、质检以及包装,这些简单的加工并没有使产品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这样的加工被定义为微小加工,而微小加工是不能赋予货物原产资格的。那么,还有哪些加工属于微小加工,我们了解一下中国-冰岛原产地规则对微小加工的定义。
(一)微小加工
下列操作或加工工序即为微小加工,不得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1.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保存工序;
2.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3.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油、漆以及其他涂层;
4.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
5.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工序;
6.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7.食糖上色或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8.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9.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10.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11.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以及其他任何简单的包装工序;
12.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13.对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
14.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拆卸;
15.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16.屠宰动物;
17.第1至16项中的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
(二)解读
从上述所列的清单中可以看出,微小加工就是对货物进行简单的处理或者是不充分的微加工,这种加工对货物产生的作用微乎其微,简单到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的生产或设备、仪器就能进行的处理,这些加工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甚微,也因此不能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三)结论
本案的加工工序正是清单中所列的两项工序的组合,即对越南产不同种类果蔬干的简单混合、简单的装袋,根据清单,该加工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组合进行均视为微小加工,因此,不能赋予综合果蔬干原产资格。
三、提示
适用微小加工规则还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微小加工规则仅适用于对全部或部分含有进口成分的非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境内进行的加工处理,对全部使用原产材料进行的加工不适用。
(二)微小加工并不是说经过了上述工序的产品一概不具有原产资格,如果产品既发生了能够赋予其原产资格的实质性改变,又经过了上述工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此时该产品仍然具有原产资格。
(三)该清单所列的“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