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电子科技公司,主营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现向贸促会申请备案“标签打印机的线路板组件”(HS:8473.40)(以下简称:线路板组件),主要出口东盟。
一、案例分析
企业提交的产品成本明细共含有65项原料,该线路板组件的原料中包含多项单片非数字式集成电路,因型号不一,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其中,多项非原产材料分别进口自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国。由于该产品含有进口成分的原材料,经查该线路板组件编码(HS:8473.40)落入中国-东盟《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中,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为“RVC40%orCTH”,即,可以选择区域价值成分40%,也可选择品目改变(非原产材料发生了协调制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从原料的进口报关单可知,部分材料从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国进口,这几个国家均为东盟成员国。从上期案例分析介绍中我们知道,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使用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出口至东盟国家的享惠产品可以适用“累积原产地规则”。根据累积规则和该案例的情况,原产于东盟成员国(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的进口货物或材料用于在另一个东盟成员国(中国)境内加工生产另一出口产品的,那么,该进口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生产另一出口产品的东盟成员国(中国)境内的原产材料,也就是说从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进口的原材料可以视为原产于中国境内的产品,而所有成员国原材料的累积不低于40%。
根据加工工序明细单数据计算得知,产品线路板组件(HS:8473.40)的区域价值成分等于61.42%,区域价值成分大于40%,满足原产地标准。
二、结论
在该案中,生产成品所需的原材料是从成员国进口且区域价值成分大于40%,而成品的最终生产加工地则是中国,根据“累积原产地规则”判定,该线路板组件(HS:8473.40)原产于中国,可以申办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