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A公司申报一般贸易,进口原产于C公司马来西亚的硬脂酸(商品编码38231100),申请按照中国-东盟协定优惠关税税率10%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二、案例分析
从申报情况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是由A公司与其母公司(香港B公司)签定的,但供应商是马来西亚C公司。即:收货方(A公司)没有直接与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而是通过该公司在香港的母公司(B公司)与供应商(马来西亚C公司)签定购销合同。货物由供应商发货直运至我国广东省深圳蛇口港。
三、结论
根据上述情况,该批货物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至我国,未经非成员国转运的情况,虽然存在第三方贸易情况,但直接运输规则未对此做出限制,因此符合直接运输规则,该批货物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