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二)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相关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制定全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宏观指导、监督考核和指挥协调;组织实施对各镇(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工作。
(四)负责全市市容环境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
(五)负责全市城市照明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自行车行业管理。
(七)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市级大型环卫设施和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终端处置的监管,指导全市大、中型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环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管理,牵头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负责城市空间资源中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日常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
(十)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决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
(十一)负责建立健全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权责清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监督、指导、考核各镇(区)综合执法局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