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各类农业资源对外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度假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30日
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各类农业资源
对外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度假区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农田、鱼塘等各类农业资源运行质效,有效推动度假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度假区各类农业资源对外租赁的价格、期限、退出机制作相关明确。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明确各类农业资源租赁指导价
(一)农田租赁指导价
1.稻麦轮作田:年租金不低于750元/亩,种植租期从当年11月1日起至第二年10月31日止(跨小熟、大熟两季),一般为一年一签,规模种植企业可适当放宽至三年,但年租金须高于一年期租约的田块,且每年增幅不小于6%。
2.新复垦水田:前三年租金不低于600元/亩,新复垦水田是指原为宅基地、高岗地、抛荒地按高标准农田改造后可以种植水稻的稻麦轮作田。
3.连片旱田:年租金不低于300元/亩,租期同上,主要为无沟渠灌溉设施,但能机械化连片耕种,适宜种植小麦、玉米、黄豆等旱地作物的大面积旱田。
4.零星旱田:年租金不低于200元/亩,主要为单一田块小于3亩,且周边无相邻的同规模以上田块,不宜机械化连片耕种的私垦地、什边地、低洼地。
5.规模化果蔬基地:年租金不低于900元/亩,租期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主要指因农业结构转型、社会投资项目需要,允许承租户规模化种植蔬菜、瓜果等农作物的高标准农田。允许种植区根据上级农田管理政策确定。
上述稻麦轮作田、新复垦水田、果蔬基地租赁签约时另须交纳100元/亩的管理押金,租约到期农田设施设备经出租方组织验收与租前一致的,无息退还押金,否则按实际损失多退少补。同时,度假区管委会保留向承租户收取农田设施使用费的权利。如因度假区规划建设、观光造景需要,租赁田块出现仅能种植一季主要粮食的情况,年租金可按“麦四稻六”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二)池塘租赁指导价
1.高标准生态养殖池塘:年租金不低于1100元/亩,养殖租期从当年2月1日起至第二年1月31日止(以春节前冬捕干塘为准),一般为一年一签,特种高端养殖项目可适当放宽至三年,但年租金须高于一年期租约的池塘,且每年增幅不小于6%。
2.普通老旧养殖池塘:年租金不低于550元/亩,租期同上,主要为历史形成的天然池塘,政府未出资改造的老旧鱼塘,没有实施过河塘清淤和池埂护坡等高标准改造。
3.鱼池生产生活用房:年租金不低于5000元/套,主要为度假区管委会统一搭建的60平米大木屋,或拆迁保留下来的砖瓦房,砖瓦房面积超过100平米的需另加租金。
4.看护房及饲料库:年租金不低于1000元/个,主要为度假区管委会统一配置的15平米以下小木屋、拼装式储物房。
所有养殖池塘租赁签约时另须交纳100元/亩的管理押金,租约到期鱼池设施设备经出租方组织验收与租前一致的,无息退还押金,否则按实际损失多退少补。高标准生态养殖池塘还须按面积分摊尾水净化区的公共维护费用,具体协议另行约定。
(三)林地租赁指导价
林下养殖美丽生态牧场:年租金不低于400元/亩,果树林地不低于600元/亩,50亩起租,使用租期同养殖池塘,按规范建设防逃围网和拼装式生产生活用房(面积按政策审批)。养殖畜禽以鸡、鸭、鹅、羊为主的低密度散养品种,承租户自备可移动畜棚禽舍、饲料投喂装置等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相对偏僻且符合近期规划,具体位置和养殖方式由管委会绿化和农业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同时,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养殖经验和投资实力,理念和想法符合度假区定位和整体规划,项目选址和设施建设方案经管委会多部门审核后,报党工委会议讨论批准。
生态养殖林地租赁签约时另须交纳100元/亩的管理押金,租约到期林地树木及设施经出租方组织验收与租前一致的,无息退还押金,否则按实际损失多退少补。承租期间不准破坏绿化、挪移树木,不准私垦乱种、开挖池塘。
(四)农机库等场地租赁指导价
1.农机库停车位:年租金不低于300元/个,扣除农忙季节,约1元/天,租期按实际进场日起算一年,单个承租户固定车位不固定车辆,但需服从统一管理,并自助冲洗干净后入库。
2.其它涉农房屋场地、库棚设施:年租金参照岛内民房收储、保税区厂房土地租赁等指导价,适当优惠收取。
二、其它相关说明
1.各类农业资源租赁指导价,为最低签约价格,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市场行情逐年上调,但各承租户的同类资源上调幅度需统一;
2.农田、鱼塘的租赁面积,为埂、堤之间的实际面积,不含机耕道、运输路和灌溉渠道,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
3.农田、鱼塘、林地出租,参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除招商项目外原则上应在“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上平台公开招租、续租;
4.重点招商项目涉及农业资源的租期、租金等合同主要标的内容,可经区党工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5.各类农业资源租约到期后,如遇度假区管委会统一调整,无法继续承租的,无特殊情况一律按期撤场交地(塘)。对所有附着设施、农机具等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因生产需要自行整理地块的投入一律不作补偿。一年短租的养殖池塘最多给予半年备用池塘腾养处理时间,备用池塘大小、位置由管委会集体资产管理部统一调度,原有租用池塘必须按期彻底腾空,备用池塘腾养到期一律干河或挖通。
6.明确各类农业资源对外租赁指导价为含税价,不得以无需发票等为由擅自降低租赁价格;
7.如对外租赁的农业资源存在特殊情形,且本办法未有明确的,可由出租方向管委会集体资产管理部报告,按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出租。合同备案、租金收缴等要求根据已有制度执行;
8.本办法各租金标准适用时效暂定三年,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指导政策调整,即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集体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