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室(中心),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凤凰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凤凰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凤凰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的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营造整洁美丽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张家港市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凤凰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的核准、消纳、处置等活动。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村(社区)属地管理、镇统一运处”的原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镇、村(社区)二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管理网络,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凤凰镇辖区内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砖、瓦、水泥块、工程渣土等)。
装修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商铺、居民、农村农户房屋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等废弃物(装修和施工过程中拆除或产生的废弃物等)。
三、收处体系
实行“源头分拣—处置核准—镇集中分拣—统一终端处置”闭环体系。
(一)源头分拣
建设(施工)单位、商铺、居民、农村农户等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进行初步源头分拣。分拣出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废、门窗、木料、金属及构件、装修过程所产生的油漆、胶水桶等,由施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处置,不得混入;其他废弃物(砖、瓦、水泥块、弃土等)必须按照相关程序核准处置。
(二)处置核准
所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必须办理处置手续后方可实施。
1.运输往镇集中分拣点的建筑、装修垃圾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建筑(装修)垃圾临时运输(处置)手续。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附村(社区)、相关条线管理部门证明)—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申报审核—处置核准(三日内作出处置核准,不予核准的说明原因)。
2.其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需要处置的由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处置核准(范围仅限于本镇区域之内)。办理流程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执行。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在本市范围内跨镇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办理处置核准。办理流程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执行。
4.各村(社区)对辖区内少量处置(10车或100方以下)适用简易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出纳方及收纳方村(社区)、相关条线管理部门现场确认证明—区镇盖章确认—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镇集中分拣
1.镇集中分拣点:镇建筑、装修垃圾集中分拣点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共同选定。镇集中分拣点只接收本镇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正常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严禁接收任何工程渣土、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建筑、装修垃圾进行源头分拣以后由建设施工单位、村(社区)、物业公司统一运输至镇集中分拣点,由镇集中再次分拣。
2.村(社区)、物管小区装修垃圾暂存点:各村(社区)以及物业管理小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选址由各村(社区)研究确定,并经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暂存点须有专人管理,周边设置封闭式围护隔离,统一做好标志标识。各村(社区)、物业公司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将装修垃圾运输至镇集中分拣点。装修垃圾暂存点只能暂存装修垃圾,不得暂存任何其他垃圾,清运前必须办理相关处置核准手续。各村(社区)不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暂存点。
(四)终端处置
镇集中分拣点收集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再次分拣后,由镇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运输企业统一运送至市处置终端进行处置。
四、处置管理
1.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交警凤凰中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凤凰一中队等)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2.经核准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外部整洁、不得沿途泄露、遗撒;不得带泥行驶;按照核准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随车携带相关核准手续(复印件也可),以便备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交通安全事故等均由处置企业负责。
五、费用承担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建立费用分担机制。
(一)运输费用
建筑垃圾:产生地至镇集中分拣点由本人或施工单位负责。
装修垃圾:产生地至村(社区)、物管小区装修垃圾暂存点或镇集中分拣点由产生人或施工单位负责,严禁乱堆乱放、偷到乱倒。村(社区)、物管小区装修垃圾暂存点至镇集中分拣点由属地村(社区)负责。商品房开发小区装修垃圾暂存点输运费用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
集中外运:镇集中分拣点外运至市处置终端由镇财政负担。
(二)处置费用
市处置终端处置费由镇财政负担。
六、监督管理
1.各村(社区):负责各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的收运工作。做好本村(社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收运管理的宣传、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汇报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负责本村(社区)装修垃圾暂存点的合理选址并按要求规范设置和建设,引导居民将装修垃圾分拣后收集并统一运至暂存点堆放,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2.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依法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各村(社区)合理设置装修垃圾转暂存点。
3.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镇范围内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和管护、房屋装修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落实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配合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4.交警凤凰中队: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对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行驶时间、路线,依法对处置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专项治理行动。
5.各派出所:负责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配合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专项治理行动。
6.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凤凰一中队: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单位及其车辆(船舶)运输运营资格和行为的审核、指导、监管;依法对运输单位的道路、水路的运输经营违法行为以及在国、省道公路、航道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专项治理行动。
7.镇社会事业办公室:负责对物业服务公司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指导物业服务公司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按照要求规范管理;指导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收集、处置装修垃圾;配合对物业服务公司装修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企服条线:负责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指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置;配合对企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运输、消纳、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及水利工程项目现场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处置高标准农田项目及水利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配合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及水利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10.镇纪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认真履职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11.其他职能部门:镇财政和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负责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运输及处置的经费保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运输、消纳、处置活动的监管工作。
12.投诉举报: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电话(58422115),受理公众举报投诉,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