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室(中心),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凤凰镇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凤凰镇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指引
法制审核是提升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央、省、苏州、张家港市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凤凰镇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张家港市加强法制审核提升基层行政行为合法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张家港市基层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制定《凤凰镇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指引》。
一、工作机构
1.镇综合办公室是凤凰镇法制审核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审核事项的登记、批转、协调等工作。
2.凤凰司法所为凤凰镇法制审核机构。(详见附件1)
二、审查范围
1.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凤凰镇人民政府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2.重大行政决策。凤凰镇人民政府拟制定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凤凰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执法决定,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或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或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行政机关合同。凤凰镇人民政府拟签订的包括工程建设、改造、维修,基础设施投资等;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的出让、转让、出租、发包等;较大宗商品采购;较大金额的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涉及重大合作、招商引资、民商事等合同。
三、工作流程
1.凤凰镇相关起草部门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合同等事项,应当向镇综合办公室提供相应的送审材料以及加盖部门印章的送审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2.镇综合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起草部门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批转镇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后批转镇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
3.镇司法所及时组织法制审核人员、政府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围绕送审事项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及合理适当、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在5至12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不合法、建议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书(详见附件3),报送镇综合办公室,并抄送起草部门。
4.镇相关起草部门对镇司法所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不予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5.法制审核结果为合法的进行下一步集体讨论。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审核事项议题时,应当安排审核机构负责人或者该议题审核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6.审核结果为不合法或建议修改的,镇司法所将材料退回起草部门,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讨论制定后,再次报送镇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查。需经法制审核的事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镇班子集体讨论或报批,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