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
根据《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苏退役军人发〔2022〕23号)等文件规定,以及苏州市退役军人工作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调整2024年度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标准,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役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
二、2021年1月1日之后批准入伍在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计发。义务兵因部队移防、换防等原因到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其优待金按照实际艰苦地区服役月数发放。
三、由我市征集入伍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在校生、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校生、毕业生标准落实优待金和奖励金;技师班在校生、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在校生、毕业生标准落实优待金和奖励金。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落实。
特此通知,请各区镇、街道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