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
现将《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商务领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宣传引导企业用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相关政策,不断增强我市商务经济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张家港市商务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商务领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市级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张委发〔2023〕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中商务领域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张家港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涉及内外贸集装箱航线政策的企业和张家港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在库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营收贡献
第四条营收贡献扶持内容为贡献增量(免申即享)、贸易企业扶持(免申即享)、新兴服务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免申即享)、直播电商(依申请)、纳统激励(免申即享)、港口集装箱(依申请)、首店激励(部分依申请)。
第五条营收贡献扶持标准
(一)贡献增量:对苏州认定的总部企业,2023年度综合贡献增量比2022年每增加500万元,得0.075分。单个总部企业得分上限10分。
(二)贸易企业扶持:对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40亿元或者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3亿美元的,按批发业销售额每5亿得1分给予基础赋分(不满5亿部分,不赋分),并根据同比增速情况乘以对应系数,其中,低于市平均增速的系数1.0;高于市平均增速的系数1.2。与其他批发业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与配套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新兴服务业营业收入上台阶:鼓励现有大型商业综合体、连锁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采取品牌联营、统一收银核算、设立全国或区域销售结算总部等方式,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型企业。对以上纳统总部型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得1分、3分、5分。级差享受,与纳统激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直播电商:1.对纳统的本地企业通过直播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年度电商交易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得1分、3分、5分。其中销售产品为我市自有品牌的,予以1.2系数得分,级差享受。2.对纳统的本地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开展直播带货、内容运营、短视频等服务,服务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得1分、3分、5分。其中服务对象为本地企业的,予以1.2系数得分,级差享受。与新兴服务业营业收入上台阶不重复享受。
(五)纳统激励:1.对零售业(行业大类52),住宿业(行业大类61),餐饮业(行业大类62)新纳入限上贸易统计库的法人单位、大个体,按入库时间分别给予不同标准支持,月度入库且数据体现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的企业(或年度入库大个体),分别得1分、0.8分、0.6分、0.4分(年度入库按四季度入库得分),其中,属于新兴服务业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0.2分、0.2分、0.1分、0.1分。对2022年入库的企业和大个体,2023年营收增速高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20个百分点,得0.5分。新纳统的企业或大个体法人(负责人)与在库单位重复的,不在支持范围之内。与新兴服务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就高不重复享受。2.对商场(综合体、街区、楼字、专业市场)内新入库零、住、餐企业(大个体)数量累计达5家及以上且排名前3的,分别支持商场(综合体、街区、楼字、专业市场)1分、0.8分、0.6分。与新兴服务业营业收入上台阶、首店激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六)港口集装箱:1.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给予船公司支持,新开辟的航线运行满一年的,得15分;持续运营满两年及以上,年航次数不少于45个航次的,得7分/年。2.对内贸直达线及始发内支线,航线运营稳定满一年后,给予船公司持续经营支持。内贸直达班轮航线,年航次数不少于45个航次,年营运箱量在2万TEU以上的,得3分/年;始发张家港口岸的班轮内支线,年航次数不少于45个航次,年营运箱量在1万TEU以上的,得1.5分/年。3.对码头公司完成重箱量与2022年比按增长箱量对应区间支持:1000(含)-10000TEU,得1分;10001-20000TEU,得2分;20001-30000TEU,得3分;30001-40000TEU,得4分;40001-50000TEU,得5分;50001TEU及以上,得6分(各区间扶持激励就高不叠加享受)。
(七)首店激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的江苏首店、苏州首店,分别得5分、3分;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市开设的江苏首店、苏州首店,分别得3分、1分;老字号品牌企业新建或改造旗舰店、本地制造企业在我市开设有引领性的旗舰首店,得1.5分;上海首店品牌、苏州认定的江苏首店品牌、苏州首店品牌首次落户我市的,得0.5分。
(八)首店激励:商业综合体、街区及楼宇运营商引进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首店并签订一定期限入驻协议,每引进一家国际知名品牌江苏首店、苏州首店,分别得3分、2分;每引进一家国内知名品牌江苏首店、苏州首店,分别得2分、1分;每引进一家上海首店品牌、苏州认定的江苏首店品牌、苏州首店品牌在我市首次落户的首店品牌,得0.5分。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10分。
第四章 产业投入
第六条产业投入扶持内容为新兴服务业投入(依申请)。
第七条产业投入扶持标准
新兴服务业投入:对主要设备(含软件)投资额(不含税)达到100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入统计库,已经竣工且投产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供应链平台、农副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按主要设备(含软件)投资额(以十万元取整)的10%予以支持,即投资额达到100万,得1分,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1分;单个项目得分上限40分,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50分。农副产品冷链物流项目予以1.2系数得分。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八条金融支持扶持内容为保费支持(依申请)。
第九条金融支持扶持标准
境外保险:对企业投保的境外投资财产险、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勒索绑架险的,保费达5万元的,得0.1分,保费每增加5万元,分值再加0.1分。单个企业得分上限2分/年。
第六章 荣誉激励
第十条荣誉激励扶持内容为苏州总部企业(免申即享),苏州外资功能机构、研发中心、创新平台(免申即享),服务业扶持(免申即享),新业态示范区、产业园(免申即享)。
第十一条荣誉激励扶持标准
(一)苏州总部企业:2023年新认定为苏州总部的外资企业,得2分。
(二)苏州外资功能机构、研发中心、创新平台:2023年新认定的苏州市级外资功能性机构,得2分。2023年新认定的苏州市外资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得1分。
(三)服务业扶持:首次获评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服务业领域重要荣誉,分别得5分、3分。级差享受。
(四)新业态示范区、产业园:对商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各类新业态示范区、产业园分别得3分、2分。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商务领域)实施工作。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商务领域)实施细则;负责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商务领域)年度预算编制、执行;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赋分、政策兑现等工作;对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商务领域)项目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制定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商务领域)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指标下达,根据审定的资金和用款计划申请,下达用款计划;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申报流程
采用平台申报方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人),在申报时间内注册登录张家港市政务服务网(链接网址:https://szzjg.jszwfw.gov.cn/),选择拟申报政策条款,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具体操作方法参考平台上的相关操作说明。
(一)依申请事项由各镇(区)商务条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
(二)对依申请事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1)申报主体是否真实;(2)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4)申报主体是否签署《信用承诺书》;(5)申报主体是否已获扶持项目重复申报。
(三)免申即享事项由市商务局各业务科室精准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无需线上申报,但所有事项涉及企业均需及时在平台完成注册并完善资料。
第十四条审核赋分
市商务局可根据审核需要组织并严格控制第三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实,开展信用审查,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
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行赋分,同一项目享受不同事项赋分的,除文件中特别明确的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赋分,平台自动计算赋分后由责任部门与报备部门审核协商。根据赋分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确定支持对象和资金支持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上述扶持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其中贸易企业扶持奖励,按照财政结算体制由市、镇二级分担。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收回已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细则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如无其他说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以后每年根据市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修订情况进行修订,经审议通过后于下一年度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