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估价工作,切实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委托和受托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承办房地产估价业务时,应依法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评估委托书。对被征收搬迁非住宅房屋,委托人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并以书面形式将被征收搬迁人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资料的移交均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
二、规范估价作业专业类别
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房地产评估委托后,对估价项目中涉及的土地、房地产、资产等不同类别的估价业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相应类别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均应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三、规范基本重置价格标准
根据《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转发苏州市住建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公布2020年度苏州市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公布202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沙城中心赌场_澳门金沙官网:调整2020年度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中结构等级参考标准说明、层高增减率、耐用年限及残值率的通知>的通知(张住建发〔2020〕91号)》,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规范执行基本重置价格。各区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非最新基本重置价格的,应以拆迁公告或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通知估价机构。各估价机构对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搬迁评估项目,应当就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估价依据、估价原则、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研究会商,形成统一标准。
四、规范估价程序
房地产估价工作应按照《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技术规范》规定的估价程序和技术路线开展,经现场勘察后出具房屋、装修、附属物(需评估部分)明细表,委托人和被征收搬迁人对相关明细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应由估价师签字。委托人和被征收搬迁人对初评结果有修改的,委托人应召开会商会与被征收搬迁人进行协商核补,签订补充协议或会商情况表,并作为房地产评估报告的附件。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委托人和被征收搬迁人已达成协议的,不再进行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做好资料留存工作,按照先评估后协议的顺序进行评估,不得违反程序出具评估报告。
五、强化日常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市住建局将结合房地产估价机构“双随机”检查工作,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被征收搬迁人认为有疑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经苏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错误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我局将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