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司法所(办),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民调解员相关管理规定和等级评定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主体
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司法局进行考核,驻法院(法庭)调解工作室由市法院进行考核,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由市检察院进行考核,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由市公安局进行考核,市级层面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考核,镇(街道)辖区内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统一由所在地司法所(办)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统一汇总报市司法局。
三、考核内容
(一)执行《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10分)
(二)调解纠纷数量、调解成功率;(20分)
(三)调解卷宗制作规范,调解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20分)
(四)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办)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10分)
(五)有效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无民转刑案件和自杀案件的发生;(10分)
(六)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业务指引等服务;(10分)
(七)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10分)
(八)调解公平公正,调解过程零投诉,协议履行回访率100%,服务群众效果好。(10分)
(九)加分项。包括:调解案例或卷宗被苏州市级以上录评、调解工作信息被苏州市级以上录用、调解员被评为张家港市级以上先进等情形。有一种情形分别按照张家港市级1分、苏州市级2分、省级3分、部级4分进行加分。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实行逐项评分,对兼职人民调解员可参照考核内容直接赋予考核得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考核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89分(含6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优秀比例控制在人民调解员考评总人数的25%以内。
考核结果与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建议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人民调解员考核要与年度登记相结合,认真梳理本辖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情况,更新备案内容;要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以考核为契机,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名称不规范、制度不规范、卷宗不规范等工作短板弱项。
(二)掌握方法,注重效果。严格按照考核内容,通过日常了解、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在考核过程中,注重挖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兢兢业业、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员,加强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影响力。
(三)明确要求,循序推进。各考核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工作。考核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考核单位自行留存。考核汇总表(见附件)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考核和年度登记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将人民调解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陈龙,联系电话:58681524。
附件: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张家港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