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当“甩手掌柜”。生产经营单位要与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既要管业务、管经营,也要管安全,守住安全底线。
聚焦“外包外租类典型违法案例”相关法律规定与处罚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保税区领先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张家港市新风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案例二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艺亿超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未对承租单位(张家港市金瑞制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记录检查情况;2.未向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处理情况
案例一: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重要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同时,应急管理部对该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解读如下: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