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外发包后,未切实履行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导致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引发广大生产经营单位重视。
今年以来,市应急管理局认真部署和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选取今年以来2起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一
案件名称:张家港市某储运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3年04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储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该单位部分土地及办公室楼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
该单位未对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某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二
案件名称:张家港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9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5月3日将北厂区北面围墙修复工程发包给张家港市某工程服务部,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的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定期进行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针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情形,满足任何一项均为重大事故
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中,将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列入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同时,应急管理部对该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解读如下: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名词解释
根据《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外包项目: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接在发包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发包单位:是指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施工的企业。
承包单位:是指承接发包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