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其中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第一条
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判定标准》实施首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张家港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车间屋面维修工程发包给了一家个体工商户进行施工作业,但未与该承包单位签订任何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仅达成口头协议。
? 案件名称
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将车间屋面维修工程发包给了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建筑工程服务队,但未与承包单位就此次工程项目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包行为并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