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款式、同一颜色和同一花型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流通领域抽样:购买样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2个,其中检验样品1个,备份样品1个,实体店抽样备份样品封存于实体店,电商平台抽样备份样品封存于检验机构。
2.2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进行封样,并对封好样的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实体店购样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检验样品,不得寄送。
3.检验依据
3.1本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如下:
QB/T 2155-2018 《旅行箱包》
QB/T 2155-2010 《旅行箱包》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3.2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里料) QB/T 2155 GB/T
17592-2011 GB/T
19942-2019 2 游离甲醛(里料) GB/T
2912.1-2009 GB/T
19941-2019 3 五金配件耐腐蚀性 QB/T 3826-1999 4 拉杆耐疲劳性能 QB/T 2919-2018 5 行走性能 QB/T 2920-2018 6 振荡冲击性能 QB/T 2922-2018 7 跌落性能 QB/T 2921-2007 8 滚筒冲击性能 QB/T 4116-2010 9 箱(包)锁耐用性能 QB/T 2155-2018 第5.5.9条 10 缝合强度 QB/T 2155-2018 第5.5.11条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检。
5.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振荡冲击性能、游离甲醛保留检测视频记录,不予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