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饮料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类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领域采样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饮料机械产品,备样采用原样复检。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备样采用原样复检的方式进行。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QB/T 2503-2000 《不含气饮料冲瓶灌装拧盖机》
GB/T 5226.1-2019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饮料机械检验项目表1
序号 |
检验检测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样品数量 |
1 |
运转、基本要求、使用性能、噪声 |
QB/T 2503-2000 |
QB/T 2503-2000 |
检样:1台 备样:采用原样复检 |
2 |
绝缘电阻、电动机过热保护、等电位联结、连接和布线、急停按钮、指示灯和显示器、警告标志、耐压试验 |
GB/T 5226.1-2019 |
GB/T 5226.1-2019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QB/T 2503-2000、GB/T 5226.1-2019
4.2判定原则
4.2.1检验结果符合上述表1相应标准规定的,则判为合格品。
4.2.2检验结果不符合上述表1相应标准规定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则判为不合格品。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