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工业防护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及项目、判定原则和异议处理。
2.抽样方法
2.1抽样型号或规格
符合规定的任一品种均可抽取。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面漆产品。
2.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可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法等方法产生。当有若干个容器时,应按照表1确定被取样容器的最低件数并进行随机抽取。
表1 被抽取样品的最低件数
容器的总数N 被取样容器的最低件数 n 1~2 全部 3~8 2 9~25 3 26~100 5 101~500 8 501~1000 13 其后类推 N=根号下(N/2)
抽样量为3Kg/桶的样品2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
3.检验依据及项目
表2 工业防护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VOC含量 GB 30981-2020 GB 30981-2020 2 苯含量 GB 30981-2020 GB 30981-2020 3 甲苯与二甲苯总和含量 GB 30981-2020 GB 30981-2020
依据标准
GB 30981-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