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通用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类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领域采样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中抽取24kg,其中检验样品12kg,备样12kg。取样应在有代表的部位进行,并且不应在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取样,一般在以下部位取样:
a)水泥输送管路中;
b)袋装水泥堆场;
c)散装水泥卸料处或水泥运输机具上。
样品取得后应贮存在密闭的容器中,容器应洁净、干燥、防潮、密闭、不易破损并且不影响水泥性能。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中应避免混杂。
2.2流通领域采样
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中抽取24kg,其中检验样品12kg,备样12kg。袋装水泥随机抽取应不少于20袋,每次抽取的单样量应尽量一致。散装水泥可在卸料处或运输机具上抽取。
样品取得后应贮存在密闭的容器中,容器应洁净、干燥、防潮、密闭、不易破损并且不影响水泥性能。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中应避免混杂。
2.3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样和备样应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检验依据
表1 通用水泥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检测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抗折强度 |
GB 175-2023 |
GB/T 17671-2021 |
2 |
抗压强度 |
GB/T 17671-2021 |
|
3 |
细度 |
GB/T 1345-2005 |
|
4 |
凝结时间 |
GB/T 1346-2011 |
|
5 |
安定性 |
GB/T 1346-2011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75-2023 《通用硅酸盐水泥》
4.2判定原则
4.2.1检验结果符合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规定的,则判为合格品。
4.2.2检验结果不符合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则判为不合格品。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