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类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领域采样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3副配装眼镜样品,备样采用原样复检。所抽取的样品应保持生产商交货时状况,不进行预整形、调整或润滑。样品应装盒放置,防止产生变形。
2.2流通领域采样
随机抽取3副配装眼镜样品,备样采用原样复检。所抽取的样品应保持供应商交货时状况,不进行预整形、调整或润滑。样品应装盒放置,防止产生变形。
2.3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采用原样复检的除外)。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样和备样应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采用原样复检的只需加贴检样标识。
3.检验依据
表1 配装眼镜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检测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镜片顶焦度允差 |
GB 13511.1-2011 |
GB 10810.1-2005 |
2 |
标志 |
GB 13511.1-2011 |
|
3 |
装配质量 |
GB 13511.1-2011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4.2判定原则
4.2.1检验结果符合表1全部内容规定的,则认为该产品为合格品。
4.2.2检验结果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表1内容的,则认为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