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张家港市香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医药机构国家代码:H32058205397)因经营不善,经过慎重考虑,申请与我中心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十五)款、《张家港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第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决定解除与张家港市香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医保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