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类别和服务标准:
A类:对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对象,含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中的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按介助、介护两类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900元、1200元的养老援助服务。其中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的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在上述服务标准上再提高20%。
B类: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且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225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C类:对年满80周岁,日常生活能自理的对象,含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中的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每人每月提供不超过175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D类:除上述三类外,其他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户每月提供不超过80元的养老援助服务。
养老援助服务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中的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苏州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应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老年人,“二无”老人指无子女、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特殊原因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困难老人应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
(五)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的老年人由卫健委认定。
(六)凡申请A类养老援助服务对象的,应接受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介助、介护等级。
(七)D类对象按户申报,以户口簿记载的户籍情况为准。
(八)周岁时间按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公历生日的当月计算。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中近期办理的证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