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通知下列滞留(扣留)于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停车场的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携带有效凭证至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来处理的,将对滞留(扣留)的车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通知下列滞留(扣留)于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停车场的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携带有效凭证至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来处理的,将对滞留(扣留)的车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