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三级医院、县级以上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或残疾评定专家组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8周岁(不含18周岁)残疾儿童。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户籍证明(户口簿);
2.诊断证明及相关病例(由国内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诊断,医学诊断证明须注明需要康复的类别,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视力障碍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听力、智力、肢体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3.康复意向书(定点康复机构出具);
4.二寸免冠照片(电子版);
如申请人前往异地进行康复训练,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5.异地康复申请书(提供异地康复必要佐证材料);
6.转介康复机构为当地定点机构的证明材料(当地残联公布文件,须明确机构的服务类别和服务期限);
7.转介地救助标准文件(以当地残联发布的文件为准)。
三、申请流程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遵循自愿申请、审核同意后接受康复救助的原则。
1.选择机构。残疾儿童家长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康复事宜,并签订康复意向书。
2.申请。残疾儿童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镇(街道)残联或通过张家港市残联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模块)提出儿童康复服务申请。
3.评估。残疾儿童家长预约前往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评估,明确康复类型。
4.审核。市残联对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服务信息转介至意向康复机构。
5.服务。残疾儿童前往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训练。
四、救助标准
(一)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
1.全日制康复的残疾儿童
①听力康复训练:2400元/月/人;
②言语康复训练:2400元/月/人;
③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3200元/月/人;
④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3400元/月/人;
⑤肢体残疾儿童康复:4100元/月/人;
⑥视力残疾儿童:1900元/月/人,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非全日制(非医疗机构的门诊预约)康复的残疾儿童
①听力康复训练:2200元/月/人;
②言语康复训练:2200元/月/人;
③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2900元/月/人;
④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3100元/月/人;
⑤肢体残疾儿童康复:3700元/月/人;
⑥视力残疾儿童:1700元/月/人,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7-14(含14周岁)周岁残疾儿童
①听力康复训练:2000元/月/人;
②言语康复训练:2000元/月/人;
③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2700元/月/人;
④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2900元/月/人;
⑤肢体残疾儿童康复:3400元/月/人;
⑥视力残疾儿童:1600元/月/人,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15周岁-18岁(不含18周岁)残疾儿童
①听力康复训练:1000元/月/人;
②言语康复训练:1000元/月/人;
③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1400元/月/人;
④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1500元/月/人;
⑤肢体残疾儿童康复:1800元/月/人;
⑥视力残疾儿童:800元/月/人,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转介到异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经费结算,原则上按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高于服务承接地标准时,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
五、费用结算
1.市内定点康复机构
救助费用按季度结算,由所在康复机构收集审批表(家长对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发票等资料,上传康复台账,汇总后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集中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通过后将救助金发放至个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2.异地定点康复机构
救助费用原则上按季度结算,如需按其他时间结算需经市残联沟通报备。四季度救助材料最晚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残联。
报送材料如下:
①张家港市残疾儿童机构康复救助审批表;
②发票及收费明细;
③康复记录表(服务合同、评估表、康复课程表、康复签到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五、其他事项
1.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经费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
2.残疾儿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需变更定点机构的,应终止与原定点机构的协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区镇(街道)残联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张家港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市残联重新审核后再次转介,每年只能办理1次转训手续。
3.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原则上由市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免费康复。
4.残疾儿童康复在每年12月底截止。为保持康复连续有效,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在当年12月递交下年度的康复申请。